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603民初20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唯一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闲云鹤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梅林村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占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闲云鹤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