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民初2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沙城蓝图科技电脑经销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
负责人:李正霞。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沙城蓝图科技电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