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11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晨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宋庄镇。
法定代表人:李增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晨光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