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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张丽芬与陈明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初43号
案件名称43张丽芬与陈明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丽芬,陈明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43号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昌,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张丽芬与被告陈明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张丽芬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丽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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