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231号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1幢1单元12409室。
法定代表人:唐安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国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陕西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