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08号原告:李文君,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中段庄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传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亭,潍坊潍城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君与被告潍坊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文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