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金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王元工业园武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正星、杜姗姗,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欧西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城科技创业园北四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金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江苏欧西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8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安市金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安市金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安市金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淮安市金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