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0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奇娟,女,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