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9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文松食品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厂里村长正街**号。
经营者:张少文,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文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