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03民初18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佰鑫便利店。
经营者: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佰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