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210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为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89号三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阑,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汉为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