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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汉为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92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汉为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汉为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210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为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89号三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阑,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汉为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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