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99号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苏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美声四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宏海汇盈大厦205。
法定代表人:胡光美,总经理。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声四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