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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家浚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9民初36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家浚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县南洲家浚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36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县南洲家浚文具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永红路五完小旁。

经营者:张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家浚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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