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26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510自编之十五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县南洲盛旺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兴盛大酒店旁。
经营者:杨学斌,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清,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盛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