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62950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C2002div>法定代表人:袁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