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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丽祥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虞新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822号
案件名称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丽祥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虞新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虞新华;上海丽祥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22号原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虞新华,男,汉族,1954年6月2日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上海丽祥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新华、上海丽祥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为400元,由原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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