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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朕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8709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朕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朕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709号之一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朕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凤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朕娟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于9月7日驳回,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12月7日驳回其上诉。

本院于2018年月2日7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和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以被诉侵权商品来源已查明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计1,742元,由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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