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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5民初198-200号
案件名称0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旭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98-200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旭,执行董事。

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旭,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旭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忠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旭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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