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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博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陕01民初694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博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博宇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69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博宇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大仁东村*组。

经营者:闫东,汉族,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博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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