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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俊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740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俊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俊年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740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俊年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下良村开发区。

经营者:周俊年。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俊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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