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43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北区北环大道松坪山路1号源兴科技大厦13层南座1306室。
法定代表人:景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