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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蕲春御道蕲艾制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623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蕲春御道蕲艾制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海,武汉一道关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蕲春御道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23号原告:王*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一道关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天合大厦附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蕲春御道蕲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付畈一路(县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陈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原告王*海诉被告武汉一道关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蕲春御道蕲艾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海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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