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41号原告:微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409号。
法定代表人:杜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商务部商务,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微软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英龙华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两万两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