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民生街交叉东南角1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明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西亚家居饰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仁庆路509号4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虹,总经理。
上诉人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西亚家居饰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从被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中的公证书可见,被上诉人是在2017年6月1日申请证据保全,即被上诉人主张的涉案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法【2017】236号批复发布之前,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新西亚家居饰品贸易有限公司以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与其专利产品近似、相同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本案,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发布实施之后,故原审法院适用该批复并无不当。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潍坊市,根据上述批复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审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