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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臧廷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8民初3647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臧廷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臧廷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64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廷伟,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臧廷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被告臧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臧廷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臧廷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七匹狼公司享有七匹狼系列商标权,公司产品具有极高美誉度,被广大消费者信赖与喜爱。

被告臧廷伟是从事皮具销售的经销商,销售侵害原告七匹狼商标权的皮带。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店铺内购买了侵权皮带一条,该皮带系“三无产品”。

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权,使原告的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害原告产品形象和商誉,遂提起诉讼。

被告臧廷伟辩称,我认可销售了涉案产品,但无主观故意,也已经停止了涉案销售行为,我方愿意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如下:七匹狼公司注册了第3368418号奔狼图案加英文“SEPTWOLV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防水服;

足球鞋;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腰带;

婚纱(商品截止),有效期为200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

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

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465385号奔狼图案加英文“SEPTWOLVES”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童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衣服吊带,皮带(服饰用),有效期为2000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

2002年1月8日,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将第1465385号商标转让给了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

2003年1月28日,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又将该商标转让给了七匹狼公司。

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7日。

诉讼中,七匹狼公司还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档案等证据证明其取得了第706061号、第706062号、第706063号、第706064号、第933429号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706061号商标为英文“SEPTWOLVES”,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

第706063号商标为“七匹狼”文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

第706062号商标为奔狼图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

第706064号商标为奔狼图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截止);

第933429号商标为“七匹狼”文字加奔狼图案加英文“SEPTWOLVES”,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手套。

七匹狼公司还提交了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光盘,证明“七匹狼”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具体包括如下事实:1.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监(2002)139号《关于“七匹狼”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七匹狼”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通知所附的文字及图与第933429号商标相同,由奔狼图案加英文“SEPTWOLVES”加“七匹狼”文字组成。

2.1995年11月,七匹狼服装被国内贸易部市场建设管理司认定为1995年全国服装市场认可名牌商品。

3.2004年6月28日,七匹狼品牌获得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荣誉证书。

4.2012年,“七匹狼”被“胡润百富”评为“全国最具价值男装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五十强”。

5.2016年3月,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国商业信息中心七匹狼公司经营的七匹狼茄克衫被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评为“冠军之星”,连续十六年(2000-2015)荣获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2016年6月23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制作的(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8329号公证书显示:公证人员与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5月17日共同来到北京市海淀区金五星百货批发市场一厅501号商铺,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店内购买了腰带一条,并取得60元发票及名片各一张。

腰带扣上突出显示有一处奔狼图案加英文“sepiwolves”组合。

涉案商铺除上述涉案商品外还销售其他箱包等商品。

七匹狼公司提交了2500元公证费发票一张。

庭审中,臧廷伟称其经营皮带面积仅3.7平米,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合法来源。

七匹狼公司认为其销售的是三无产品,无正规进货渠道,该公司没有生产过与��相同的产品。

此外,七匹狼公司称其生产的腰带市场价格区间为59元-1699元。

上述事实由七匹狼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商标档案、公证费发票、可信任时间戳认证证书、视频光盘等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3368418号、第1465385号、第706061号、第706062号、第706063号、第706064号、第933429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七匹狼公司作为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臧廷伟销售的涉案腰带(以下简称涉案腰带)腰带扣上标注有一处奔狼图案加英文“sepiwolves”组合,根据标注的位置、形式,可以认定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七匹狼公司主张被侵权的7个商标中,第3368418号、1465385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中有“腰带”或“皮带(服饰用)”,涉案腰带上使用的奔狼图案加英文“sepiwolves”组合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上述两商标的近似商标。

第933429号、第706061号、第706062号、第7060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但未包含“腰带”或“皮带(服饰用)”等。

本院认为,上述商品类别与涉案腰带在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具备一致性,构成类似商品。

针对第706061号商标,涉案腰带上使用的奔狼图案加英文“sepiwolves”组合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针对第706062号、第706064号商标,涉案腰带上使用的奔狼图案加英文“sepiwolves”组合构成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针对第933429号商标,涉案腰带上使用的奔狼图案加英文“sepiwolves”组合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形,容���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综上,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七匹狼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七匹狼公司主张被侵权的第706063号商标为文字“七匹狼”,与涉案腰带上所使用的标志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故七匹狼公司主张被告上述行为构成被侵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臧廷伟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腰带,且未证明商品的腰带有合法来源。

结合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获奖证书等证据,可知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臧廷伟应当知晓其销售的腰带系假冒七匹狼公司商标的商品。

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臧廷伟主张其已经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七匹狼公司不予认可,臧廷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停止涉案销售行为。

据此,臧廷伟应依法承担停���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经济赔偿的金额,双方当事人未提交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七匹狼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有相关票据佐证,相关公证书已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相应的费用应由臧廷伟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臧廷伟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腰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臧廷伟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支出25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臧廷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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