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02号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佑平,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区1201A。
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视公司)诉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优视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风行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优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