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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吉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508号
案件名称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吉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陈吉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508号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和福,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勇,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吉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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