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3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德超市三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路与招商街交汇处承德购物。
负责人:郭良刚,该超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山,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前进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山,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德超市三店、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