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熠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福荣路2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梁永常,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沙口菊城大道东39号城建工业村二幢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才双。
上诉人深圳市华熠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审法院曾于2018年1月24日向上诉人深圳市华熠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人民币3300元;
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至今深圳市华熠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既没有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减交上诉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华熠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华熠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6)粤03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