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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蒲江鹤山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蒲江鹤山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蒲江鹤山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39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飞龙路38号1栋3单元1楼9号。

法定代表人:安文霞。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蒲江鹤山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天华街37、39号。

负责人:安文霞。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蒲江鹤山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安记贸易有限公司蒲江鹤山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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