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11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9月15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昌野,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1997年2月6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陈昌野、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汪小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始,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某房、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富某房,加工、生产假冒“PATEKPHILIPPE”、“PIAGET”、“JAEGER-LECOULTRE”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8年1月11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PATEKPHILIPPE”、“PIAGET”、“JAEGER-LECOULTRE”等注册商标的手表一批。
经鉴定,其中上述假冒“PATEKPHILIPPE”、“PIAGET”、“JAEGER-LECOULTRE”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687168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某某、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黄某某是从犯。
二、本案虽然情节特别严重,但被查获的商品与被告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被告人黄某某只是打工的,假冒商品生产的数量与被告人黄某某的收入无关,法庭不应当以被查获的商品的数量作为主要依据来量刑。
三、即使是本案的主犯,其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时仅仅负责技术含量不高的承揽工作,这些手表实际卖出去其实也是几百元至一千元,与定价相差几十倍至几百倍。
四、从保护被侵犯的手表及其商品的角度来看,本案产的手表几乎都在十几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而侵权商品实际流通的途径与价格均无法对被侵权的商品构成经济损失的威胁。
五、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黄某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
建议结合其前科减轻处罚,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持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黄某在量刑上有如下从轻和减轻情节:1、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系受他人雇请,在涉案制假窝点做工人,其从上班到被抓获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甚至连工资都未领到,其涉案情节轻微。
4、本案虽无确切证据证明涉案名牌手表的实际销售价格,但众所周知,一般假冒手表的价格均远低于市场价格;
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庭审中也供称其在送货时听到涉案的手表实际销售价为一百元左右。
从这一方面讲,本案涉案物品的鉴定价值6000多万元是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的,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涉假手表的实际价值。
5、被告人黄某家庭情况特殊,其犯罪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
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始,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某房、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某房,加工、生产假冒“PATEKPHILIPPE”、“PIAGET”、“JAEGER-LECOULTRE”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8年1月11日18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并在上址查获假冒“PATEKPHILIPPE”、“PIAGET”、“JAEGER-LECOULTRE”等注册商标的手表一批。
经鉴定,其中上述假冒“PATEKPHILIPPE”、“PIAGET”、“JAEGER-LECOULTRE”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68716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作案工具;
书证有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涉案赃物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价格证明,“PATEKPHILIPPE”、“PIAGET”、“JAEGER-LECOULTRE”等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证明、入库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太和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的身份材料;
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8〕2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辩认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受雇佣从事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手表配件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手表加工器等作案工具(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