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75号原告:中山市高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曾方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能效比照明电器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李进雄。
被告:中山市古镇粤丰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投资人:庄玉真。
原告中山市高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能效比照明电器灯饰厂、中山市古镇粤丰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25493.3、名称“筒灯(外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高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高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中山市高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