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10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方天兴隆文具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张翠平。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方天兴隆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