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591号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岳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莲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春群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新凉亭工业区(义乌市挺昕进出口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罗春群。
被告:台州市黄岩大攀塑料厂,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螺屿村五区**号。
经营者:陈攀,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春群布艺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攀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腾际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