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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天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112民初578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天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张天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2民初578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荣,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赵家街***号*号,住浙江省临海市。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天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因双当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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