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80号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三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永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XX,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点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顺康大道庆丰LED商贸广场。
经营者:张进仓,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符XX、中山市古镇靓点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2××××.4)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点灯饰门市部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燊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靓点灯饰门市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