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0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静,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亚亚副食品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幢南8。
经营者:戴增伟,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亚亚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