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妞妞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72民初203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妞妞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妞妞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20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妞妞饰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青龙中街一巷4号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7。

经营者:曾金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妞妞饰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妞妞饰品店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为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