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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宇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396号原告:胡正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惠州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8号大隆大厦13单元13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姚晓诚。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立案。

2018年5月5日,原告胡正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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