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48号原告:胡雪辉,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樽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六军,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杭州樽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胡雪辉于201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雪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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