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91号原告:皇家KPN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海牙市梅安普雷恩55,TP5/6.25,2516CK。
法定代表人:埃尔科·勃洛克,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延峰,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龙,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
被告:北京志高永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1号17层38号。
法定代表人:蔡甘露。
原告皇家KPN公司诉被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志高永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皇家KPN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皇家KPN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皇家KPN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皇家KPN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