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0670号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
法定代表人:冯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琴、曹凯杰,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明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桥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李。
被告:杭州华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启昉。
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明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华立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