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962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省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伏牛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锴。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伏牛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