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246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草骏贸易商行(注册号:330206602081155)。
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坝头东路***号*幢***号。
经营者:曹亮。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草骏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草骏贸易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