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67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视康眼镜店,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71号合盛商贸城南排西临街*****号,经营者:董秀芹。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视康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