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39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利民五金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185号。
经营者:王建民。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利民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