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37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四季尤慧多副食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洋津沽路西(正大骨科对面)。
经营者:张帅。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四季尤慧多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