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53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景兴旺办公用品经营部。
负责人:陈跃云。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北区景兴旺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景兴旺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