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8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普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41、42幢。
法定代表人:毛辛。
委托代理人:方斌,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圣普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