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943号之一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湖塘村。
法定代表人:吴善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伸星,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富闽机械设备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147-1号。
经营者:林香玉,女,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友(林香玉之夫),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长乐富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林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宝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富闽机械设备经营部、长乐富闽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宝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